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和制度。
2、负责编制全市水利发展与改革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参与编制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等工作。
3、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水利专项规划,会同有关科室编制全市和跨县(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
4、负责全市水利水电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报告的审查申报等工作。
5、按照流域规划要求,对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建设规划提出意见;负责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初设报告审查申报及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6、协调落实全市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总体规模、建设计划及投资计划,并督促投资计划按期到位;负责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及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7、组织和参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后评估、参与全市水利水电项目的招标和验收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相关的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基建、综合统计及报表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