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省质监中心站和市水务局的双重领导下,认真行使所辖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权,并在业务上指导﹑帮助﹑支持各县(区)大中型建设项目质检组和质检员的工作。细化和制定全市水利水电工程质检资料评定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2、在项目建设中﹑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3、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监理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4、对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资料整编从原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和帮助指导。
5、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情况。
6、协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各单位之间有关质量方面的争议,并进行仲裁,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7、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等级核定,编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附工程质量抽查报告检测数据,进行数与量的“双关”控制,
8、参与全市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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