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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4-7,  来源:张掖水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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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各县(区)水务局、民政局:

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民政局以甘水发[2005]347号文转发了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意见》,根据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规范协会的运行,使其充分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借鉴省内外灌区运营机制改革的经验,开展了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改革工作。目前,全市以斗渠为单位全部组建了农民用水户协会共790个,在协会组建,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和改革,可以解决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问题;解决大中型灌区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老化破损严重等问题;是适应农村取消“两工”新形势,建立农村水利建设运行新机制的需要;是巩固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成果,保证灌区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和积极培育、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登记条件:农民用水户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登记程序: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三、进度安排

大型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注册登记工作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中型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注册登记工作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区)水务局要积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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