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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4-11,  来源:张掖水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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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甘肃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省情、水情,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现就我省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目的
  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先行改革,探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分析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累改革经验,为我省顺利推进全省水管体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二、试点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试点单位的分类定性。在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单位所承担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水利工程的功能及水管单位的收益状况,划分试点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划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划分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和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以及承担农业灌溉服务的水管单位,划分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据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支出含折旧费提留),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在同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试点单位的定编定岗。定性为事业性质的试点单位要在对现有工程管理任务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承担管理任务的大小对水管单位重新定岗定员,核定单位编制。定编定岗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试点单位的定编定岗在同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定性为企业性质的试点单位要按照企业的有关政策和水利行业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在实行内部制度改革时做好人员结构的优化配置。
  (三)试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在分类定性的基础上,试点单位要积极推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减、高效的原则,清理、撤并内部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推行岗位资格制度和竞争上岗,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建立公正科学的评议制度,增强干部任用的透明度;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形式多样的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面向市场的法人实体。一是建立出资人制度,核实企业资本金。要明确企业出资人,出资人按出资额为限享有权益,承担责任。二是实行企业化改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的要求进行更名和登记注册。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出让产权、吸收社会投资等方式,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三是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出资人向企业派出产权代表,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经法定程序产生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形成科学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四是改革人事劳动制度。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五是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分配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六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面向市场,探索适合企业发展的经营方式。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继续享受国家和省上水利事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
  (四)试点单位的经费测算。在科学定员和明晰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对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进行合理测算。
  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按现行的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标准测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额度;根据工程的运行年限、工程的完好程度等测算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初步制定工程的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计划,测算年度所需更新改造经费的额度。
  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对兼具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的,要严格划分本单位承担公益性任务的管理人员,分摊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功能的固定资产,并按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测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测算承担公益性功能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公益性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费用;对经营性部分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工程更新改造费用也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合理测算。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在精简机构、减员分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努力增加经营收益的同时,合理核定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确保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水管单位的经费测算在同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同级财政会同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五)规范和落实试点单位的财政支付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上财政支付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试点单位的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管单位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在提留的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
  省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30%及提取的折旧资金,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安排;地、县所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分别由地、县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和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探索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来源渠道,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筹措。
  (六)水价改革及水费计收管理。要加大试点单位水价改革的力度,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水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省属和指定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地)直属及跨县(市、区)的农业用水价格,由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及县以下农业用水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对非农业用水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兰州市区的价格,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及各县非农业用水价格由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强化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一是按《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二是大力整顿水价秩序,严禁乱加价和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用水负担,为水价的正常调整腾出空间;三是大力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行用水户参与式灌溉管理,加强对供水收费情况的监督,提高水费收取的透明度;四是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季节水价、浮动水价等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五是加快供水计量设施的建设,改进供水计量手段,保证供水计量的准确性、公平性。
  (七)试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对于工程维修养护任务重、有专门维修养护队伍的试点单位,可先在水管单位内部试行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在机构、人员、经费上的分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维修养护部门实行企业化运作,逐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养护企业。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逐渐使维修养护企业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八)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试点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水管单位改革中分流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脱钩和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落实水管单位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试点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参加所在地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定性为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上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九)清理试点单位现有多种经营项目。各试点单位要对内部兴办的多种经营项目、经营活动及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定性为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不得挪用财政资金,要充分利用当地水利工程和水土资源优势,积极开发和兴办具有行业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加强经营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经营效益。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应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三、试点单位的选择
  试点单位的选择应按照省、地、县分级负责、分级试点的办法分级确定。选择的试点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健全,管理水平较高,改革意识强;
  2、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效率较高;
  3、经营收益稳定,财务管理严格;
    4、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的类型、规模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各地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可结合本地改革实际确定和调换试点单位,并报省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试点工作步骤和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提高认识阶段(2003年4月) 。各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试点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意见》,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改革的任务、目的、方向和具体措施,争取职工的理解,树立坚定的改革意识,积极支持与参与改革。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2003年5月)。主要做好对试点单位的管理现状、工程状况、经费收支、人员结构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试点单位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经广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阶段:落实方案、实施改革阶段(从2003年6月开始)。各试点单位按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的《试点单位水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试点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全面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主要是:单位分类定性、定编定岗、内部改革、人员分流、经费测算、多种经营活动及社会职能机构的清理和剥离、落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和更新改造费用。
  各试点单位要按新体制和新机制运行,逐步理顺水管单位与财政、计划、编制、价格、社保、水利主管等部门的关系,建立起高效、富有活力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水利工程管理良性运行。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完善推广阶段(2003年8月)。各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深入试点单位,按照“谁负责,谁验收”的原则,对试点单位的改革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和验收,验收总结报告及时报省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分析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对改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试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甘肃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各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周密部署,全面负责本级试点单位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并对下一级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落实试点工作专职人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按期有序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配合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在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试点改制工作的任务,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各项改制工作。
  (二)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水管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推进改革,又要保持稳定;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兼顾社会效益;既要实现近期目标,又要考虑长远发展。各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试点单位要准确把握改革方向,正确指导改革实践,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试点单位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单位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依法管理好国有水利资产,防止在试点单位的改制中造成国有水利资产的流失。各试点单位在改制期间,严禁以各种形式转移、挪用本单位的资产,并不得调入人员。
  (四)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各级政府应在推进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办法。要在明晰所有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激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五)确保试点工作的进度。试点工作要按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请各市、州、地水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试点单位水管体制改革进展及措施、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每月底报省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839759  传真:0931-841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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