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水利工程水费经营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张掖市水利工程水费经营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搞好宣传引导,提高思想认识。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由水利部门归口独立实行经营性管理,是促进水利工程建设保持良性运行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对于加快我市水利事业建设步伐,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正确引导,提高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改变长期以来将水利工程供水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思维定势,树立水商品意识和水经营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水利改革的深化和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水利工程水费经营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机制,确保水费改革任务的顺利实施。要以新颁布的《水法》为依据,加快水利体制改革进程和水价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要通过水价机制的运行,促进全社会节水意识的形成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促进我市水利事业不断发展。
三、严格水价标准,加大计征力度。
实行经营性收费管理后,全市水费价格仍严格按照原行署【199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加大计征力度,确保各县(区)的水费按成本价格及时足额到位。
四、统一水费票据,规范征收行为。根据省国税局、省水利厅甘国税发【2002】120号文件《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经营性收费管理后,水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到当地国税机关领取使用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发票》征收水费。同时各水管部门及时到所在市县(区)物价、收费管理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的注销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核销清退手续,做好水利工程水费新、旧票据的衔接工作,从票据的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明确职责权限,加强水费管理。市水务局为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水费管理实行统一帐户、专户储存和集中审批。市、县(区)水电(务)局统一设置水费专户,实行行业审批管理。即每年年初由基层水管单位向县(区)水电(务)局报送年度使用计划,各县(区)水电(务)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分县、(区)审核批准后,作为各县(区)水电(务)局和基层水管单位水费使用的基本依据。县(区)水电(务)局和所属水管单位根据核定的经费计划,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六、正确掌握政策,调适各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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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B3
①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监督所属水利部门及时足额向省、市水利部门缴纳供水业务费。缴纳比例为:省、市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提取县属工程的0.5%和1.0%,地属工程的1.5%和2.5%。
= 2 \* GB3
②原黑河流域管理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来源渠道,仍按照原行署【1998】1号文件的规定,由各县(区)从收取的水费中上缴,上缴比例由原来征收水费总额的5%调整为2%。
= 3 \* GB3
③市属水利骨干工程黑河草滩庄枢纽、东西总干渠及酥油口水库应收取的水费(按成本价确定),仍按照原行署(199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市水务局统一向受益县(区)水利部门直接征收,所属工程管理单位各项费用开支由市水务局按年初核定的经费计划予以下拨。
= 4 \* GB3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供应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为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农业灌溉用水属不征收增值税之列。经请示省水利厅与省税务局,我市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后暂不征收增值税。
= 5 \* GB3
⑤各县(区)政府及水利部门要严格按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留和积累水利工程大修理费、折旧费。并严格按照甘政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管理使用工作。
七、各方面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将水费经营性收费纳入自己的业务范围,加强对水费经营性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水利部门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