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加快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建立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机制,保证我市水利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要求将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水发【2001】407号“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我市水利工程水费实行经营性收费管理。为了规范水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水利工程水费收费单位和交费个人。
第二条
市水务局作为水利工程供水经营性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管理的领导,提高水利行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严格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增强行业优势,确保我市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水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按规定需到物价部门申领由甘肃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第四条
水管单位在收缴水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发票》,使用范围仅限于水管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时使用,不得作为他用。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发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水费实行经营性管理,水费的征收标准仍按照原行署【1998】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各部门不得随意减负打折扣,更不得随意超额加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豁免和加收水费。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水利部门的改革工作,不得行政干预,不得统筹统管,平调挪用及截留使用水费,坚决制止一切侵占水费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
全市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全市水费实行统一账户、专户储存、集中审批管理办法。市、县(区)水电(务)局统一设置水费专户,全市水费实行行业审批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费使用计划的审批,同时对各县(区)的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每年年初由基层水管单位向县(区)水电(务)局报送年度使用计划,各县(区)水电(务)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分县、(区)审查核定后,做为各县(区)水电(务)局和基层水管单位水费使用依据。县(区)水电(务)局和所属水管单位要按照核定的经费计划,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应及时上交专户储存,不得私自截留或留作它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水费由水管单位统一收缴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收取,即预售水票、按配水轮次收交、农民用水者协会代收等。坚决制止搭车收费或乱加价、乱收费现象,积极推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切实减轻不合理负担。
第十三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对所属水管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标准进行审批。水管单位年初应编制水费收支计划,年终提交年度水费实际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要加强水费的收缴管理,保证水费及时、足额收取,努力提高水费实收率。水费的计收要做到水量、面积、水价和水费“四公开”,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应认真核定灌水面积,加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计量设施的准确性,做到用水与收费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六条
水费是水管单位经营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水管单位正常运转和水利工程维修的重要保证,关系到水利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各类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对预期不交纳水费的,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2~3‰的滞纳金。经一再催交仍不缴纳水费的,水管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费。
第十七条
为适应水价改革,将逐步对各类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对不同的用水户核定合理的用水定额,定额内的用水执行标准的水价,超定额的实行累计加价,以促进节水。
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水价将逐步引入丰水、枯水季节水价,鼓励农户在丰、枯水期合理调剂用水,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以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认真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做好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费的提留和积累。其费用主要用于水利工程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提留和积累的折旧费、大修理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调集部分资金,用于统筹安排全市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新建工程、高新节水等,调集比例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水务局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2】31号《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及时、足额上缴供水业务费,上缴比例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水利部门按比例向市水利主管部门提取交纳的供水业务费,应及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地区黑河流域管理处是全市的流域管理机构,其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应按照行署【1998】1号文件规定,从各县(区)及地管工程征收的水费中提取,提取比例为按成本价征收水费总额数的2%(不含供水业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黑河草滩庄枢纽工程和东、西总干渠及酥油口水库的正常运行,各有关县(区)应继续按照原行署【1998】1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并由市水务局统一负责向受益县(区)征收。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水费的监督管理,收费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稽查队伍,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和举报事项。如有必要,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和信访者。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十一条规定,收费单位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或挪作他用、水费收入不及时上交专户储存、坐支留用、擅自加价,责令其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据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处违法款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门要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建立适合我市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要通过水价的制约,促进全社会节水意识的形成和节水型社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加强水利管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节能降耗,降低供水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物价、财政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水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