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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水事业,开展节水校园的创建活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向更深更高层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和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节水校园的创建活动(以下简称节水创建活动)。县区节水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负责本县区节水校园的创建活动。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学校(含大中专院校,以下类同)均应按照节水校园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第四条
节水校园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创建学校应对照节水校园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节水校园创建验收申请。按照考核标准自查整改后达到90分以上的创建学校,编写综合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区节水办申请参加节水校园创建验收活动,县区节水办和教育局应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
综合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节水校园申报书;
2、节水校园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3、表明达到节水校园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4、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5、节水校园创建工作总结。
市级及省属驻张院校直接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市县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教育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节水校园的验收实行现场考核,基本程序如下:
1、现场抽查创建学校的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听取申报学校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汇报;
4、组织评审,现场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和教育局给予命名并颁发荣誉证牌。
第九条
已获得命名的节水学校,要继续按照节水校园考核标准做好节水工作。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和教育局每年将对已获得命名的学校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命名。
第十条
节水学校的命名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校创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节水校园考核标准
节水校园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指标
定 量 考 核 指 标
|
序号 |
定量指标 |
计算方法 |
考核标准 |
标准
水平 |
分
值 |
|
1 |
用水器具漏水率 |
漏水件数÷总件数
×100% |
≤2%计满分,每高
1%扣2分 |
2%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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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节水器具普及率 |
节水器具占总用水器具的比例 |
≥95%计满分,每低
1%扣2分,本项指标分数扣完为止。 |
9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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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均日用水量(升/人.日) |
年用水总量
总人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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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240升/(人.日)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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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升/(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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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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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25升/(人.日)不得分。 |
<25升/(人.日) |
基 础 管 理 考 核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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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方法 |
考核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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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落实 |
查文件,是否有文字记录 |
有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节水工作得3分;有专兼职节水管理人员得3分;有关工作记录齐全得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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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公共
用水部分
无违章现象 |
现场检查学校
公共用水部位 |
学校公共用水部位必须使用节水器具得5分;绿化必须使用微喷得5分;宿舍、办公用水无跑冒滴漏得1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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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常开展
节水宣传
教育 |
查看宣传资料,调查师生 |
学校内设置节水标志得5分;经常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师生普遍有节水意识得5分。 |
10 |
二、有关说明
1、词语解释
1)用水器具漏水率:指用水器具漏水件数占用水器具总件数的百分比。
2)节水器具普及率:指学校办公楼、学生宿舍、公共绿地等用水使用节水器具与总用水器具之比。
2、验收指标测定
1)用水器具漏水率。验收时采取现场抽查的办法,每次抽查的用水器具不得少于50个。
2)节水器具普及率。验收时采取现场抽查的办法,每次抽查的用水器具不得少于50个。
3)人均日用水量。按照供水部门提供的学校年用水量,除去生活用水外核算出学生每日人均用水量,每日人均用水量在标准以下得20分;否则不得分。
4)基础管理部分按照考核标准有则得分,无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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