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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5-22,  来源:张掖水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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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务局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第460号令发布,已于2006415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1.在水务系统认真组织学习《条例》。

《条例》是水务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认真学习好《条例》。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区)要召开专门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要通过中心组学习、培训班、座谈会、水务网、科室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学习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到有的放矢,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同时还要与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既要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工作职责,又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实践中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2.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国家调控水资源需求,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人民群众有直接关系,《条例》的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各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宣传和普及《条例》是实施依法治水、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水务部门在加强学习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

今年3月,水利部、教育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北京节水展览馆联合举办全国节水教育基地授牌仪式。北京节水展馆、天津市滦水园、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展厅率先被命名为全国节水教育基地;今年又是“五五”普法的第一年。市、县(区)要以此为契机,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学习态势,建立宣传普及长效机制,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

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既要大张旗鼓、轰轰烈烈,更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既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又要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既要积极主动地向各方有关领导做好宣传工作,争取支持,更要深入厂矿企业、街道乡村向广大取用水户宣传,提高他们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局水政科负责督查、落实本局及各县(区)学习、宣传《条例》工作。

二、严格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加强取水监督管理

1.清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条例》修订调整和增加的内容,省水利厅将提请省政府对《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出相应的修订,并对水利厅发布的涉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市、县(区)水务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发布的涉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属于政府发布的,应尽快提请政府作出相应的处理,属于本部门发布的,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尽快废止。

市、县(区)水务局对清理结果认真审核后,填写附表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各县(区)水务局于531日前报市水务局。

局水政科负责市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负责汇总全市清理情况。

2.全面清理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情况,严格分级管理权限,纠正越权发证行为。

贯彻《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水法》所赋予的水资源统一管理职责,对全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和调配、严格取水审批,依法强化对取用水户水资源利用、节约、保护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外,其它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规定了分级管理权限,在未作出新的规定前,要严格执行。存在越权发证、越权征收水资源费的,要正确对待,如实统计,及时纠正。

各县(区)水务局要认真统计本级发证情况和2005年实际取水量,于630日前报送市水务局(见附表2-1 2-7“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情况统计表”);市水务局统计本级发证情况并汇总各县(区)发证情况后,于730日前报省水利厅、黑河流域管理局。830日前,完成全市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清理和纠正工作。9月份,市水务局将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对全市取水许可情况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同时,省水利厅将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越权发证未纠正的,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局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市级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清理工作,负责汇总上报全市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清理情况,并负责督查、落实全市越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纠正工作。

3.清查无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全市各县(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无证提取地下水、无证水力发电的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目前尚存在的无证取水情况,各县(区)水务局不得继续包容、隐瞒,要按照实际情况认真统计,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符合取水许可各项规定的,要通知取水单位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取水行为。

各县(区)水务局要认真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取水情况,于630日前报送市水务局(见附表3-13-2“无证取水情况统计表”)。各县(区)要提出可行措施,并于8月底前完成对无证取水的处理工作。

局水资源办公室、水政科负责督查、落实全市无证取水的清查工作。

4.做好换发取水许可证准备工作。

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水利部将统一制作新的取水许可证,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取水许可申请书及配套文书的格式,将由水利部另文下达。

换发证工作的重点是根据《条例》规定对原审批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定。核定取用水量必须以实施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为指导,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地下水超采区,应严格按照超采量削减计划对取水户重新核定水量,加大力度核减地下水许可水量。在核定取用水量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充分征求和听取用水户意见,维护取水者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水务局结合各自实际,制定3年换发取水许可证的计划,填写附表4“取水许可证订购换发情况统计表”,于531日前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汇总市、县(区)换发证计划情况,于61日前报省水利厅。

局水资源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全市换发取水许可证工作。

5.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取水审批的重要依据。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贯彻实施力度,严格论证报告的审查。要加强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建设项目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技术论证,为取水许可提供科学的依据,控制用水需求过快增长。

各县(区)水务局要认真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在建、拟建的取水建设项目情况,于630日前报送市水务局(见附表5“在建、拟建取水建设项目统计表”)。对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而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或未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而立项建设的,要责令其补充开展论证工作。经检查仍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将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局水资源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督查全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6.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是贯彻实施《条例》的核心,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初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来水量预测等制定。行业用水定额是审批取水量的主要依据,也是建立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加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的关键性技术标准。省水利厅将确定各市州的水量分解指标,在2007年上半年前将指标分解到各市(州)。

我市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在新批取水许可项目时,严格按照区域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审批取水量。尤其要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对限制开采区,应严格限制审批新增加开采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对禁止开采区,严禁审批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并有计划地逐步削减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水量。

全市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组织、落实、督查工作,由局水资源办公室牵头,局水管科、调水办、节水办工业科、农业科配合完成。

7.有计划地全面推进取水计量管理工作。

取水计量是实施定额管理、加强节水监督的基础,也是实施累进计收水资源费的技术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市、县(区)要把取水计量工作作为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格执法,常抓不懈。要把《条例》规定的取水计量要求贯彻到每一个取水户。市、县(区)要结合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何加强取水计量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对发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要分期分批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拒不安装或者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发证机关应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全市取水计量管理的组织、落实、督查工作,由局水资源办公室牵头,局水管科、节水办工业科、农业科配合完成。

8.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条例》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市、县(区)水务局要严格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通过水资源费征收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水资源费在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杠杆作用。

我市近几年实际征收水资源费数额占应征数额比例偏低,且各县(区)差异较大。各县(区)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提出切实可行的征收计划和措施,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以往拖欠的水资源费,要于年内清理完毕;2006年以后的水资源费,按照新的水资源费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做到足额征收。

水资源费应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水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局水政科、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市级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并负责督查全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年内将对各县(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三、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全面贯彻实施《条例》

各县(区)水务局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转变职能,依法行政,调整治水思路,深化水利改革,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成立工作小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对本方案涉及的各方面工作,要有详细计划,要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各县(区)水务局贯彻《条例》工作方案,请于610日前报市水务局。

根据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法律素质,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避免法律在执行中出现偏差,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础上,主动向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在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市、县(区)水务局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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