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文书档案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永久性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必须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应配备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水政水资源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政水资源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和分类归档。
㈠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
1、执法活动结束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资料如数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2、归档的文书资料应齐全、完整、详实。
3、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造册登记。对已经交接的资料不得涂改、增删,及时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㈡ 执法文书档案按如下类别归集:
1、水事违法案件类;
2、水事纠纷类;
3、诉讼、复议、理赔类;
4、水政监察员管理类;
5、统计报表类;
6、法规政策类(包括指示、批复、通知、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
7、水资源管理类(包括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8、水保河道类(包括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河道管理);
9、其它类(包括来信来访及其它)。
第六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㈠
按类别和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
㈡ 根据档案类别、数量配置保管设备;
㈢
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失盗、失火、虫蛀、受潮,保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㈣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签字监交。
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管理。
㈠
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档案总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以便查找。
㈡
上级、同级、下级及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须借调档案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调手续,规定调阅时间、限期归还。
㈢
调借档案,只准调借人参阅,不得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参阅和使用。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应定期进行清理和鉴定,对已经超过保存期限、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要指定两个以人员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水政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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