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水利执法统计工作达到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的反映水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较好的为各级领导水行政执法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确定一名熟悉法律、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认真的水政监察员担任水利执法统计员。
二、水利执法统计的范围包括:
1、水事违法案件和水事纠纷案件;
2、依照水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水法规行为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制裁的和违反水法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构成犯罪,由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
3、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分享水利、防止水害或其他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
4、水事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登记;
5、水资源管理情况统计;
6、水行政复议和水行政应诉案件。
三、根据水利部统一制作的水利执法统计报表的格式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的填报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水事纠纷案件统计表、水事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统计表。上半年的统计表,大队于7月20日前报支队,支队于7月30日前报省厅。下半年的统计表,大队于翌年1月20日前报支队,支队于翌年1月30日前报省厅。
四、按时甘肃省政府法制局制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季报制度,及时、准确的填报行政复议情况季报表、行政应诉情况季报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报告表。大队报支队的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支队报省厅的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
五、建立水利执法统计奖惩制度,定期进行评比,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在执法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统计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建立水利执法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凡新任统计员必须经过统计工作基础知识培训。
七、定期召开全市水利执法统计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水利执法统计工作经验,以提高执法统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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