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强化水政监察队伍素质,提高水政监察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水政监察员的业务培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市的水政监察员培训工作,负责培训市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员和县(区)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及业务骨干;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县(区)的水政监察员培训工作,负责培训本县(区)各级水政监察员。
第四条
水政监察员培训内容包括:
1、法学基础知识及水法律、法规、规章;
2、与水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
3、水资源、水工程、水土保持、河道、防汛设施和水文设施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
4、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基本知识;
5、执法人员举止、仪表、防卫技能等基本常识;
6、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知识。
第五条
水政监察员的培训可采取分期培训和集中培训,培训方式可采用举办培训班、研讨班、委培、考察、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多种渠道和形式。
第六条
各级水政机构每年必须制定水政监察员年度培训计划,于元月底前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支队和大队每年举办培训班次数不得少于两次,时间不少于十天。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水政监察员积极参加与水政监察业务对口和相关的电大、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的学习。
第八条
各级水政机构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对本年度水政监察员培训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水政机构备案。
第九条
水政监察员的培训成绩,应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十条
各级水政主管部门心须设立水政监察员培训专项资金。经费从水资源费、水费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水政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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