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水政监察员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日常工作受所在科室领导,行使执法权时受同级水政监察组织统一领导。
第三条
水政监察员上岗前应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水政监察员业务培训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担任中队长以上职务的水政监察员业务培训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培训具体事宜按《张掖市水政监察员培训办法》办理。
第七条
水政监察员业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实行法规知识答卷制和作风、纪律评议制。
第八条
水政监察员考核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命题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上级水行政机构备案。
第九条
水政监察员工作成绩突出或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条
水政监察员的考核与奖惩按《张掖市水政监察员考核和奖惩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免,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对因故调离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受到惩处者,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员任命情况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员执法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员执法应在两人以上,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亮明执法者身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水政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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