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1994年6月9日
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略)
二、《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
内陆河流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
(1996年1月3日
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
二、在下列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分别由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管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2.青海、甘肃、内蒙古境内的黑河干流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28日省政府令第18号颁布实施)
第八条
取水许可申请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农业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农业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年取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九条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所在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跨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所在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2002年5月1日
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水利部 水资源[2003]31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
第二十三条
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至目前,本省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
甲级资质单位: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兰州大学
乙级资质单位:
甘肃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张掖市甘兰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
武威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酒泉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白银市水电勘测设计院
定西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陇南地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